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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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ZHONG NING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2025年4月21日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ZHONG NING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的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犯罪
(一)明知自己已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传播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致人重伤、死亡的,最高可判处死刑。
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令,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非法行医,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交叉感染,构成非法行医罪的,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三)编造、故意传播与疫情有关的信息、恐怖信息,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或者编造、故意传播信息罪的,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二、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的暴力、侵财犯罪
(一)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控疫情职责,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二)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聚众“打砸抢”、盗窃防疫物质、或者暴力伤害医务人员,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的,从重处罚。
(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事由,诈骗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三、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的扰乱市场秩序犯罪
(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防治、防护物品、假劣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最高可判处死刑;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购买并有偿使用前述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的,可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三)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四)假借预防、控制疫情的名义,作虚假广告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构成虚假广告罪的,最高可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四、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
(一)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二)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疫、检疫或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三)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的职务犯罪
(一)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具有疫情防控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严重损失,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四)贪污、侵占、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疫情款物的,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或者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涉及疫情防控相关的国家秘密,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六、实施上述危害疫情防控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人人负责、人人尽责!